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四平市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规范。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规范办事流程,明确岗位责任,确保法律法规规章严格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办事的条件、环节等负担,防止执法不作为、乱作为。
坚持执法为民。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贴近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及时获取执法信息、便捷办理各种手续、有效监督执法活动,防止执法扰民、执法不公。
坚持务实高效。聚焦基层执法实践需要,着力解决实际问题,注重措施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便于执法人员操作,切实提高执法效率,防止程序繁琐、不切实际。
坚持改革创新。在确保统一、规范的基础上,鼓励、支持、因地制宜、更新理念、大胆实践,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机制,更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防止因循守旧、照搬照抄。
坚持统筹协调。统筹推进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建设,加强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做到各项制度有机衔接、高度融合,防止各行其是、重复建设。
三、工作目标
“三项制度”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四、主要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地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5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事前公开内容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1.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在特定范围内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主动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2.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依据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人员。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和部门网站上公开本地、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3.行政执法依据,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依据。
4.执法权限,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权范围。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事项。
5.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行政执法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省、市关于推广“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要求,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应当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二)事中公示内容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制式服装、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部门,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
(三)事后公开内容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研究确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决定(结果)应当公开的内容,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行政相对人、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1.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4.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5.国家、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市政府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6.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公示公开载体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2.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3.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
4.行政执法依据;
5.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
6.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
7.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行政强制实施与执行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方式等;
8.行政征收的依据、权限、补偿标准、数额、程序等;
9.行政征用的依据、权限、程序、补偿标准;
10.行政给付的条件、种类、标准;
11.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依据、标准;
12.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
13.行政检查情况;
14.行政执法机关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15.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16.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17.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18.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9.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20.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21.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22.行政执法责任制;
23.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门户网站、市工信局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应当探索建立办公自动化或者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自动推送。
(五)事前公开程序
(六)事后公开程序
行政执法部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省、市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七)公示机制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更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