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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来源:政策法规科  2021-09-26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规范。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规范办事流程,明确岗位责任,确保法律法规规章严格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办事的条件、环节等负担,防止执法不作为、乱作为。 

  坚持执法为民。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贴近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及时获取执法信息、便捷办理各种手续、有效监督执法活动,防止执法扰民、执法不公。 

  坚持务实高效。聚焦基层执法实践需要,着力解决实际问题,注重措施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便于执法人员操作,切实提高执法效率,防止程序繁琐、不切实际。 

  坚持改革创新。在确保统一、规范的基础上,鼓励、支持、因地制宜、更新理念、大胆实践,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机制,更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防止因循守旧、照搬照抄。 

  坚持统筹协调。统筹推进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建设,加强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做到各项制度有机衔接、高度融合,防止各行其是、重复建设。 

  三、工作目标 

  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四、主要内容 

  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一)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1.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事项, 

  2.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3.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4.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5.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6.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7.拟对公民处以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万元以上罚款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按照行政执法决定类别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和具体标准,并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配备专门的法制审核人员,确保人员配备适应工作需要。对法制审核人员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培训每年不少于次。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 

  (四)行政执法机关案件承办机构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本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4.相关证据资料; 

  5.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承办机构补正材料,并规定期限提交。补正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法制机构重大执法决定审核期限。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基本事实;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3.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4.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五)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 

  5.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6.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7.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六)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1.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3.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4.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5.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处理。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提交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本机关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具体规定,细化审核范围,优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质量。 

   五、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吉林省行政执法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