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来源 | 群众举报 巡查、检查发现 上级交办 |
事项名称 | 对从事无线电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四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受案范围 | 对从事无线电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执行。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至第七十九条 |
处罚流程 | 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 |
处罚种类 | 警告、查封、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或吊销无线电执照(无线电台执照、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
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 1、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一定数额的罚款或者吊销其无线电执照等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承办机构 | 四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化科(无线电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四平市铁西区市府路59号 |
联系电话 | 0434-3266145 邮编:136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