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来源 | 群众举报 巡查、检查发现 上级交办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指令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四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受案范围 | 对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指令的处罚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执行。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579号)第十二条 |
处罚流程 | 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责令改正、关闭、查封、暂扣或者拆除相关设备的处罚。 |
处罚种类 | 责令改正;关闭、查封、暂扣、拆除相关设备、吊销无线电台(站)执照和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 1、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吊销无线电台(站)执照和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等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承办机构 | 四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化科(无线电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四平市铁西区市府路59号 |
联系电话 | 0434-3266145 邮编:136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