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许可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二)单收无线电台(站);(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第三十条 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第三十八条 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条件设置、使用;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无线电台(站)终止使用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
办理范围:企业、个人
办理条件:1、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
2、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3、有熟悉无线电管理、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4、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
5、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6、申请设置、使用业务无线电台的,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提交材料:1、无线电频率许可文件
2、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
3、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4、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5、申请人基本情况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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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四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路2117号 )
政务咨询电话:12345
投诉举报电话:12342
政务大厅服务电话:518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