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发展条例》)已于2018年4月1日起施行。四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新《促进法》和《发展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利用政府、部门网站开辟专栏,通过各类媒体广泛进行宣传,对新《促进法》和《发展条例》进行详细解读,为广大中小企业学习使用提供便利,扩大法律知晓面及影响力,依法推动我市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2017年9月1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简称新促进法)正式颁布。新促进法在做好同原法的继承与衔接同时,坚持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支持力度、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注重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作为今后一段时期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依据,对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促进法修订的主要背景
2003年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中小企业的专门法律,法律明确了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府扶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发展的职责,提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举措。实施10余年来,中小企业政策和融资环境得到显著改善、财税和创业创新扶持力度不断增强、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工作实践中发现,原法的部分条款规定比较原则,有些方面缺乏刚性约束力和可操作性,支持力度不够。在我国,广大中小企业集中在传统产业,处于产业链的中低端,发展处于由数量扩张到数量与质量并重、更加注重质量的阶段,转方式、调结构任务十分艰巨。同时,受到近年来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影响,中小企业普遍面临劳动力成本上升、原材料价格上涨、融资成本上升、盈利水平下降等问题,生存与发展的压力不断加大。原法在一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
2013年10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列入一类立法项目,确定在本届人大任期内提请审议。2014年1月17日,全国人大牵头成立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起草组,启动促进法修订工作,起草组经过大量调查研究和论证工作,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法律修订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分组审议和进一步修改完善,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促进法正式颁布并将于2018年1月1日实施。这标志着历时近四年的促进法修订工作圆满完成,为新时期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二、新促进法的主要变化和亮点
新促进法在法律框架上将现行法律由7章扩展为10章,由45条增加为61条,在内容上主要呈现以下几方面亮点:
一是进一步明确法律贯彻落实责任主体。原法规定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对全国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随着近年来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需进一步明确法律贯彻落实的责任主体,保障法律的有效组织实施。新促进法在国务院层面明确“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在地方层面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二是进一步规范财税支持相关政策。财税政策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新法总结了近年来实践经验,明确规定“中央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将“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同时,新促进法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性质和操作运营进行了补充细化,规定“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此外,法律中还将部分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上升为了法律。
三是进一步完善融资促进相关措施。为引导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新促进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普惠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为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中小企业服务力度,新促进法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此外,新促进法还对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作出了规定,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服务。
四是增加权益保护专章。实践中社会各界关于营造公平市场秩序、增强中小企业权益保护的呼声和要求一直很高,为此,新促进法增设“权益保护”专章,规定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设立拖欠货款解决条款,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新促进法还将现行的规范涉企收费、监督检查机制等相关政策上升为法律。
五是增加监督检查专章。为了加强法律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新法增设了“监督检查”专章。明确提出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并向社会公布。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估和监督作出规定。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的行为以及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摊派财务等行为的查处作出了相关规定。
此外,新促进法在创业创新、服务措施、政府采购等方面在原法基础上也做了不少重要的补充和修改。
随着新促进法的深入贯彻落实,法律修订的“红利”不断释放,将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不断培育新增量、新动能,实现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已经于2017年12月1日由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正式通过,从2018年4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
一、关于《条例》出台的背景情况
当前,我国经济已经进入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增长的转变阶段,中小企业是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发展的重要动力,是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更是推进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重要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对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增强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尤其是推动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吉林省委、省政府近些年来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先后实施了民营经济腾飞计划、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和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等重大决策部署,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文件,从改革工商登记、缓解融资难、税收优惠、财政扶持和政府采购等多方面,都提出了多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有力地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但是,中小企业现在仍然是吉林省经济发展的短板,融资难、降本减负难、办事难以及创新资源共享等方面问题依然突出,一些激发创业创新活力、促进发展的财税政策以及推动市场开拓等方面的有效措施亟需要把它通过长期积累的经验上升到法律层面固定下来,切实营造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
按照省委、省政府加快中小企业立法的要求, 2017年初吉林省全面启动《条例》起草工作,在省人大法工委的全力支持配合下,经过广泛深入调研,借鉴发达地区先进做法和经验,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及专家意见建议,《条例》草案经过反复修改和多次审议,最终由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全票通过。《条例》全面贯彻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内容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有关民营经济发展和中小企业发展的部署和要求,系统梳理了吉林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让中小企业有更多“获得感”,这是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保障和制度纲领,也传递出吉林省上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态度,为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了一个有效的保障。
二、关于《条例》的主要内容
《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共分为10章60条,包括总则、财政支持、融资促进、创业扶持、创新支持、市场开拓、服务措施、权益保护、监督检查、附则等。就《条例》的重点内容可以具体概括为“六个突出”。
(一)突出政府职能定位。政府主要在引导、规范、保障方面发挥作用,还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政府的作用就是通过培育市场主体、规范政府行为、完善公共服务,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条例》规定,一是在政府层面,省级政府负责制定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县级以上政府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二是在部门层面,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三是在社会层面,明确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中小企业。
(二)突出财政政策支持。发挥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着力给中小企业发展以政策倾斜。《条例》针对各级政府加强对中小企业财政资金支持作了具体规定。一是省级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二是省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三是省政府运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创办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三)突出破解融资难问题。融资难是企业普遍反映但又长期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仍然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条例》针对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做出具体规定。一是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推动调整信贷结构和信贷产品创新,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二是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三方会商协调机制,协调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促进产业和金融合作。三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单列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计划,提高小型微型企业申贷获得率。四是引导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境内外上市挂牌、债券融资、股权投资基金、资产证券化等方式,依法开展直接融资。五是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机制,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服务。
(四)突出推进降本减负。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是形成企业竞争优势、实现转型升级的重要路径。《条例》对中小企业减税降费、降低融资成本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落实小型微型企业减免税、降费等优惠政策,加强宣传,优化税收征管程序,指导和帮助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减轻税费负担。二是鼓励融资担保机构降低中小企业担保费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三是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管理创新,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行精益管理。
(五)突出创新创业发展。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经济发展的“源头活水”。《条例》对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发展作了具体规定。一是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型骨干企业等联合建立协同创新平台。二是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创新生产方式,提升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精益制造和服务型制造的能力。三是鼓励中小企业研发和应用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税前加计扣除。支持中小企业申报地理标志注册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老字号等。支持中小企业申请驰名商标保护。四是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国家科研项目实施,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与中央企业融合发展。五是鼓励中小企业积极融入国家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参与共建军民融合科技创新平台,开展军民两用技术研制、开发和产业化应用。同时,《条例》围绕创业扶持,在创业服务、特殊群体创业、建立创业基地等方面也作了具体规定。
(六)突出权益保护。权益保护对中小企业实现持续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条例》对拖欠款项、涉企检查、守信践诺都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中小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购买指定产品和接受指定服务。二是依法对中小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建立随机抽查制度,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三是建立政府守信履约专项督查制度,各级政府要履行在招商引资、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中小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四是建立全省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查询制度,通过这个查询制度,建立了专门的查询系统,为企业依法缴费和拒绝违法收费提供查询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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