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和制定过程
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于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转换增长动能的攻关期。中小企业是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发展的重要动力,是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更是推进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重要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对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增强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推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先后实施了民营经济腾飞计划、中小企业成长计划、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等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相继出台了《关于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特别是2018年4月1日正式施行了《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从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合法权益、推动创业创新发展等诸多方面,提出了多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这些政策法规,为全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撑。2019年,全省实现民营经济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7万亿元,上交税金近800亿元,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省GDP的比重稳定在52%以上。今年以来,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各类市场主体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团结协作、克难攻坚、奋力自救,不仅提供了大量医疗防疫物资和基本生活所需物资,还全力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复市,前三季度,全省私营企业户数达到44.7万户,同比增长15.2%,个体工商户达到197.9万户,同比增长8.6%,中小企业呈现出恢复回升的发展态势。
为了进一步提振发展信心,更充分地享受政策红利,省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省政府制定了《实施细则》,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一是《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简称《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颁布实施后,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二是当前在推动中小企业发展中涉及的政府职能定位、金融支持、权益保护等方面规定还需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为此,《实施细则》起草组认真梳理了近年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充分借鉴了浙江、山东等省份的相关政策,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形成《实施细则》初稿后,又分四轮征求市(州)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不断进行补充完善。在此基础上,又经历了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环节,最终获得了省政府常务会议的审议通过。
二、关于《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10章49条,主要包括总则、财政支持、融资促进、创业扶持、创新支持、市场开拓、服务措施、权益保护、监督检查、附则等。总体框架和内容是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的规定要求,并紧密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更加具体的举措。
第一章总则。进一步强化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顶层设计。一是明确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指导服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明确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依据企业需求无偿提供中小微企业认证证明文件。二是全面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禁在法律规定之外的市场准入等方面对中小企业设置隐性壁垒。三是依托吉林省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建立中小企业名录,推进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二章财政支持。进一步明确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和基金投向。一是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规模,根据省级年度财力状况统筹安排,同时,对市(州)、县(市)设立本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提出要求,把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依规确定下来。二是建立全省产业基金投资工作协调机制,鼓励和引导各类基金投向实体经济。三是县级以上政府引导中小企业参与项目建设,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投资。
第三章融资促进。进一步明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加大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力度。一是搭建全省统一的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上线推广“吉企银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积极开展项目融资推介活动。二是鼓励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倾斜。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质押业务;督导银行持续加强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鼓励探索适合政策性金融机构特点的民营和小微企业业务模式。三是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四是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服务中小微企业。五是鼓励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创新开发个性化、定制化的信用保证保险产品。六是引导征信机构拓宽数据采集渠道,解决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信息不对称问题。
第四章创业扶持。进一步明确创业扶持范围。一是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等特殊群体自主创业。二是对创建的符合条件的各类孵化基地和公共服务平台,按规定给予资金支持。三是为中小企业创业提供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创业信息资源库,定期向社会发布创业信息; 依托省级中小企业服务网络平台,积极整合各类社会化创业服务机构,健全覆盖全省的公共创业服务体系,为创业者提供多方面的社会化服务。
第五章创新支持。进一步明确创新支持方式。一是选择试点城市,开展供应链创新试点,引导中小企业推进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协同创新。二是对参与创建各类创新中心的中小企业,省级相关专项资金择优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给予省级专项资金支持;省科技发展计划优先支持企业先行投资、与高校和科研院所联合开发的科技创新项目;对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中小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利项目的专利权人以及发明人(设计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专利投保中小企业按年度给予补贴。三是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四是对创新创业人才在省内创办的企业或科研成果在省内转化落地的项目,以股权投资的方式予以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吉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省级财政资金给予一定的补贴。五是大力推广精益管理模式,引进和培育管理咨询服务机构,帮助企业实施精益管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精益管理实操培训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六是帮助中小企业获取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相应准入资质,搭建军民两用技术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平台。
第六章市场开拓。进一步明确中小企业扩大市场份额的支持方向。一是培育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利用财政资金对参加展览展销和经贸交流活动的中小企业给予适当补贴。二是实施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引导中小企业与国内外大企业协作配套。三是负责政府采购的部门和单位要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上依法公开采购项目信息。四是对符合《关于加快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关键零部件和重点新材料推广应用的政策意见》的生产制造中小企业进行奖励,对投保的生产制造企业给予保险补偿。
第七章服务措施。进一步明确政府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一是省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给予相应支持。二是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三是建立和完善省级人才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落实人才在住房、户籍、子女入学等方面保障措施和资金安排。四是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企业家培训,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培训项目,省级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第八章权益保护。进一步明确权益保护和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一是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严格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严格规范企业家案件处置法律程序。二是建立账款清欠工作机制,严格遵循《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切实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三是完善吉林省减轻企业负担综合服务平台涉企收费查询系统,为中小企业提供合法缴费依据。设立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或邮箱,及时妥善处理和反馈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对“吃拿卡要”等违法乱纪行为进行严肃问责。
第九章监督检查。进一步明确对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进行第三方评估,对政策措施落实不力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和督促整改。
第十章附则。明确《实施细则》的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