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无线电台识别码核发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公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根据本条例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无线电台(站)需要变更、增加无线电台识别码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第三十四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向国际电信联盟统一申请无线电台识别码序列,并对无线电台识别码进行编制和分配。
办理范围:企业、个人
办理条件:1、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
2、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
3、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交材料:1、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5、业余电台操作证书
6、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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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四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路2117号 )
政务咨询电话:12345
投诉举报电话:12342
政务大厅服务电话:5181234